塞罕坝森林草原过渡带教育部野外科学观测研

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生态与环境观测系统-塞罕坝实验站

暂行管理办法

 

目标:建立科学研究水平高、实验设备配套齐全、管理高效的野外工作站。充分发挥北京大学科技和人才优势,实现国际合作网络,开放式的野外长期研究平台。

性质:塞罕坝实验站为北京大学科研和教学平台,一切管理活动围绕科研服务开展。

管理:依托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生态系管理。

 

 

 

第一条                     实验站的管理以支撑科学研究活动为主,为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服务。实验站为非营利机构,为科研究人员提供科学研究场所,协调科学研究事务,办理后勤保障等。

 

第二条                     实验站在确保运行费情况下,可承接科研学术会议、培训、夏令营以及科普宣传等。

 

第三条                     实验站制订一年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战略计划,该计划每年12月第二个星期制定结束,并在站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是否需要? 五年计划和十年战略计划应该是建站的时候有?)

 

第四条                     实验站是一个开放的研究平台。大力支持我校各科研院、所和中心到实验站开展工作。鼓励、吸引同行外单位科研单位到实验站开展研究工作。

 

管理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塞罕坝实验站在依托北京大学,在校城市与环境学院生态系直接领导下开展所有工作,相关管理工作和决策由系全体老师例会通过,并站管理班子执行。

 

第六条                     实验站成立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和决策重大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评审和评议,制定实验站长远科研规划。

 

第七条                     实验站设站长1名,常务副站长1名,科研副站长1名,事务副站长1名,财务主管1名。根据实验站工作开展需要,在每年集中观测季临时雇用站务管理员1名,司机1员,厨师1名,保洁员若干名。(需要讨论?)

 

第八条                     实验站长、副站长以上岗位,每一届任期为三年,到期后由选举产生新一届实验站负责人。若负责人因工作调离等原因,任期末满,通过推荐产生代理负责人;届满后,再通过选举产生新一届负责人。

 

第九条                     站务岗位职责参照《站务岗位职责》执行。

 

 

第十条                     实验站管理员助理和临时聘用人员,如实验站事务助理,厨师、保卫、保洁以及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由实验站站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站务会是实验站管理工作会。制定相关维护日常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部署和落实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站每年召开一次学术交流会和工作总结汇报会。

 

实验室

 

第十三条              站务会制定《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所有使用站内实验室及实验室内设备的全部人员,遵照《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站务会决策合理安排、调整实验室使用方案。实验站管理人员负责和监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整洁;确保实验室内设备正常运转。实验室整洁执行使用人负责制。

 

第十六条              使用实验室研究人员,须穿着专业的实验服装。在化学分析室停留超过10分钟以上者,需着装长裤,装不露脚趾的鞋。

 

第十七条              带入实验站所有化学分析试剂需要明显标签,对检查出没有标签化学分析试剂,收归统一保存处管理,督促物品所有权人加贴标签,并收取10元保管费/天。

 

第十八条              带入实验站存在潜在危害试剂或化学药,需提交纸质报告。在实验过程中,凡涉及有害物品或试剂不允许独自一人在实验室操作。

 

第十九条              化学废液决不准许倒入下水道,装入专门收回桶统一回收。

 

第二十条              在样品处理室中冲洗带泥沙的样品,需用该实验室专用水槽。使用时间超长3天以上者,使用人负责每隔3天清理室外泥沙沉淀井一次。

 

第二十一条       需要临时储存(如架子、冷藏)的样品,需明确标明样品名或物品所有者,否则,管理人员连续发现后3天内有权处理或丢弃。

 

第二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若有人员受伤,该第一时间向相关管理人员汇报,以便及时处理。事后,填写事故报告单交实验站保存。

 

第二十三条       所有来站开展研究工作所有研究人员需提交申请。每年11月-竖年3月接受实验室使用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中包括研究项目性质,项目名称,说明使用实验设备(如使用烘干箱、冷箱)情况,使用实验室空间以及野外样地等。实验室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交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       每年10月份,实验室管理人员全面清理实验室,所有样品、物品和设备在清理过程中可能会被丢弃和回收。

 

第二十五条       用于维修实验站用电钻、电锯、电焊等全部电动设备,禁止所有在实验站研究人员擅自动用。对于不按本规定者执行者,造成任何后果自行负责,对实验站电力设备和其它电器损坏按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除插座外,所有实验室配电箱及其它设备,禁止所有在实验站研究人员擅自动用。对于不按本规定者,造成任何后果自行负责,对实验站电力设备和其它电器损坏按价赔偿。

野外实验地

 

第二十七条       目前实验站不拥有具有产权野外样地,来站开展研究工作可直接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也获得实验站管理人员全力配合。

 

第二十八条       在野外设立1年以上实验地,需在实验站备案,提供研究区域图,GPS点和设置固定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       野外地研究结束后,需移除固定标识、标界、标桩或其它明显标识物。

 

资金和收费

 

第三十条              实验站账目和经费支出,严格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站财务结算与校财务决算年时间同步。实验站财务负责人在结算年结束后,第二周时间内向全生态系通报年度开支,以“实验站运行费及相关收支情况年报表”形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多方筹集实验站科研项目经费和运行经费。

 

第三十三条       实验站执行非营利的有偿后勤保障服务,对来站开展科研究活动,采用十分优惠成本计价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实验站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实验站设立科研项目基金,该基金接纳热爱、关注生态与环境研究领域的广大社会友好人士的捐助。

 

第三十五条       实验站设立小额资助项目,小额资助项目面向社会开放,获得塞罕坝实验站小额资助项目只限于在塞罕坝实验站开展研究工作的开支。包含研究人员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实验室和设备租金、科研期间的办公用品和50%的站内部食堂的餐费。

资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了使塞罕坝实验站的研究具有持续性、独特性和价值性,实验站建立长期资料保存室。所有在塞罕坝实验开展研究工作的原始资料,需提供一份存档存档资料。不提供研究人员,影响第二年计划批准。

 

第三十七条       塞罕坝实验站资料室仅完整保存研究原始资料,不影响研究者发表的研究成果。在引用和使用所属研究资料,塞罕坝资料室征求资料所有者的意见后,方可使用或引用。

 

第三十八条       提供研究原始资料应包括研究项目、收集内容、资金来源、关键词、地点、日期、研究调查人员、保密级别、出版现况等完整资料。

 

第三十九条       塞罕坝实验站资料室收集的正式出版物,对公众开放。但所有原始资料不对外开放,如确实需要使用者,请联系资料原始人。

 

第四十条              根据实验站科研重点和学科发展规划,实验站收集有价值的野外采集的样品,接受研究人员无偿捐献的采集的样品。在长期保存收集的样品之前,研究人员协助做好样品保存前处理。使用已经保存的样品,需研究项目负责人和实验站管理人员同意。

 

车辆

 

第四十一条       实验站车辆采用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考《塞罕坝汽车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实验站的车辆只提供给实验站管理人员、来站开展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和学生使用。

 

第四十三条       研究人员自己驾驶实验车辆,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发相符车型的有效驾照;(2)有效经验驾车三年以上者(驾驶证的驾龄仅为参考);(3)驾驶目的地与研究工作相关;(4)经实验站管理人员批准,接受实验管理人员短期适应培训者。

 

第四十四条       乘人是实验站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学生以及与研究有关访问人员优先,亲属或其他朋友不包含在内。车辆除了驾驶员外,不涵盖人生安全保险,乘车人需自行购置人生安全保险。

 

第四十五条       车辆使用过程中记录违章,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车人自理。

 

第四十六条       实验站的车辆禁止无路在林地和草地,或行驶不畅通的路段驾驶。

 

第四十七条       车辆使用采用登记制、故障汇报制、事故汇报制等。车辆万一事故,应报当地交警部门处理,同时汇报实验站管理人员。实验站不涵盖保险以外,任何事故费用。

 

生活设施

 

第四十八条       实验站为研究人员提供住宿,学生(含本科、研究生以及具有学生身份)只提供三楼学生宿舍;博士后以上(含博士后,老师及非学生身份研究人员)。

 

第四十九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塞罕坝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洗衣房只限博士后以上(含博士后,老师及非学生身份研究人员)人员开放。学生或具有学生身份只提供有偿代洗服务,学生洗衣收费标准按“塞罕坝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三楼男、女卫生间淋浴为在站研究学生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免费淋浴。

 

第五十二条       所有申领房间开锁卡、钥匙、淋浴卡和电卡均交纳押金。

 

其它

 

第五十三条       初次到实验站开展研究工作者,需集中接受实验站管理人员至少1小时的短期培训课。

 

第五十四条       《暂行管理办法》通过生态系集体讨论、协商形成。《管理办法》随时准备完善,最终达到合理,接受站内、外人员的批评与建议。在新的管理方法未出台之前以现有的《管理办法》为准,不得违反。

 

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执行期至20114月止。下一年度根据上一个执行年存在问题进一步修改,修改稿经过生态系全体老师例会讨论通过,按修改稿执行。没有出台新《暂行管理办法》,按上一年度《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塞罕坝实验站所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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